2009年12月11日星期五

社民連挑戰功能組別公司票敗訴

社民連挑戰功能組別公司票敗訴
兩名分別任職的士司機及三行工人的社民連成員早前提出司法覆核,指功能組別選舉容許公司團體投票,是違反《基本法》中訂明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的規定,故公司團體票屬無效。高等法院昨裁定《基本法》確立公司團體票的存在,故公司團體票沒有違憲。法官指立法會如何組成,應交由政治討論,不屬憲法規定。


社民連成員陳裕南(右二)及羅堪就(右三)提出的司法覆核昨被推翻。

社民連考慮上訴
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歡迎法庭裁決,政府會完全按照香港的憲法和法律安排選舉。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表示考慮是否上訴。香港人權監察回應指,判決未能反映聯合國對功能組別選舉違反人權的權威性意見。

法官張舉能昨在判詞指,政府於 85年引入功能組別選舉,目的是將工商界及專業界別的聲音帶入議會,而界別中的代表意見通常來自公司團體,故容許公司團體投票是很自然的事。
《基本法》第 26條訂明香港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但法官指內容並非針對功能組別選舉而制訂,中國人大沒有按條文阻止公司團體投票,條文內容不適用於功能組別選舉,又指《基本法》及其附件都確立公司團體的存在,容許公司團體投票。

《基本法》規定立法會的產生應按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,最終達至普選,申請人指現時仍存在公司團體票,實屬違憲。法官指申請人沒要求討論有關內容,故不作處理;若要更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,應交由政府及立法會討論。兩名申請人為的士司機陳裕南及三行工人羅堪就。
案件編號: HCAL32、 55/09

沒有留言: